原告:苏俊翔,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俊翔与被告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送达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实地走访了被告在欠条中留下的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发现被告已搬离,且被告非本市常住人口,原告无法证明普陀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而借款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借款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中虽约定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已搬离普陀,且原告无法证明普陀区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因此普陀区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无关联点,故约定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为双务合同,因此双方所在地均可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为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原告申请案件移至合同履行地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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