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公望,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北区85号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根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公望与被告上海欧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公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公望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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