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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凤平与冯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苏凤平
王君(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
冯明明
杨淑芬

原告苏凤平,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君,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明明,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淑芬(被告母亲),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苏凤平诉被告冯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凤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君、被告冯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主张原告非法扣押其钩机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明明给付原告苏凤平169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主张原告非法扣押其钩机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明明给付原告苏凤平169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曲贵臣
审判员:殷学琳
审判员:高庆良

书记员: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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