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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户籍地为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区分局大王庄派出所,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元华,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宗军、被告人苏刚及其辩护人邹元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摔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刚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沈玉贤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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