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国良,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苏国良诉被告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苏国良诉称,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4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家里称其父亲心脏病发作需住院治疗,口头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于当天下午将1,300,000元借给被告。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无故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0元。
被告陈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陈维主张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其经常居住地,并提供了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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