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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坤与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朗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坤,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苏刚,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同原告苏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结根,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向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槟仝。
  被告:王佩永,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中,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坤与被告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结根、上海朗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佩永、刘正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坤提交书面申请,称已和被告刘正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如果被告刘正中不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将另行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坤撤回对被告刘正中的起诉。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谷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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