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坤明,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专科文化,临邑县临南中心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邑县,住山东省临邑县。
辩护人路海霞,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庆英,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文盲,
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临南镇小朱家村***号,住山东省临邑县。
辩护人钱丽,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代广州,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忠,女,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
打工,户籍登记地山东省阳信县翟王镇东马村***号,住山东省惠民县何坊乡伏家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苏坤明、武庆英、张忠犯诈骗罪一案,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执行被告人苏坤明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被告人武庆英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被告人张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审查,被告人苏坤明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尚未缴纳、被告人武庆英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人苏坤明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樊晓光
审判员 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 刘纯芬
书记员: 李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