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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多玢与上海歌释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李璐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多玢,女,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歌释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李璐斯,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多玢诉被申请人上海歌释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李璐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歌释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李璐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11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葛志文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歌释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李璐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11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葛志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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