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子江,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静,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第三人: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碧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子江与被告朱静、第三人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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