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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振杰,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哈喇村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聪明,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X号甲508户。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宝军,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振杰、刘聪明诉被告苏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18624号民事裁定,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同年11月30日,申请人刘振杰、刘聪明以双方达成和解,拟前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振杰、刘聪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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