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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特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昆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州万特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格致,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昆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卫星。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5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苏州万特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昆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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