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格致,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昆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卫星。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5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苏州万特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昆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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