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嘉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45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45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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