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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嘉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94元,减半收取计9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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