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今世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945号(东方海悦花园)。
法定代表人:费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负责人:李恒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今世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喜、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蒋伟喜、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今世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36,960元;2、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全额先行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的损失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及限额内按责承担赔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日,蒋伟喜驾驶车牌号为沪豫P3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本区沪青平公路西岑之路东约500米处,遇案外人张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苏E7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至此,两者相撞造成原告车损。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蒋伟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为蒋伟喜所驾驶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是对责任认定结果不认可。本事故已经两次诉讼,希望综合考虑。蒋伟喜所驾驶的车辆在己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全损,车辆直接损失费用为61,000元,车辆拍卖残值为8,200元。事故造成案外人张某和乘坐张某车辆的刘艳玲受伤,两人均已经起诉,本院受理后做出了判决,两份判决中均确认蒋伟喜承担事故70%的责任,张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两份判决作出后,蒋伟喜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财产限额已经用尽,商业三者险限额所余不低于40,000元。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实际情况一致,应为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且双方的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故本院判定蒋伟喜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失已经本院查明,扣除其残值后为52,800元,该损失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其余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苏州今世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36,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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