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张忠超,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7,5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以现金98,27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7,5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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