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创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树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忠其,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创洛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树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创洛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洛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创洛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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