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右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亮,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原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萱。
原告苏州右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原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右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右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右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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