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吉登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造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暨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吉登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暨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吉登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保全费4,870,均由原告苏州吉登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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