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同瑞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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