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名灶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美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苏州名灶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名灶坊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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