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霈雯,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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