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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李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宸,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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