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如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琴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苏州如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苏州如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保证协议》项下未支付的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管理费共计99,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99,1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经上海商赢乐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公司)旗下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商赢金服”撮合向该平台上注册的出借人借款96,000元,被告与出借人在“商赢金服”APP平台上签署了线上电子《借款协议》,同日,被告收到借款本金96,000元。同时,被告(甲方、委托人)、铜陵盛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推荐人)、原告(丙方、受托人)签订《委托保证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收到商赢公司代出借人发出的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原告经核实确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于2018年12月24日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99,168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提出本案诉请。
本案受理后,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向本院送达立案决定书及案件情况通报,载明犯罪嫌疑人瞿某某等人以其经营的铜陵盛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套路贷”行为,而商赢公司与铜陵盛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合作事宜,系铜陵盛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提供方,现商赢公司涉嫌共同犯罪,对被告等人涉嫌诈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如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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