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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