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俊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佑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泉,执行董事。
被告:杨晓泉,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香,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佑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杨晓泉、被告陈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陈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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