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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闫燕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想,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拓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拓客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客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家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拓客多公司支付家铭公司佣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客户界定规则》虽明确约定了报备的要求,但是也明确了客户界定的流程,家铭公司已明确表示在带看时完成了微信报备流程,只是因时隔久远无法举证微信聊天记录。家铭公司提供的《客户确认书》有销售案场签字确认,符合报备后的后续全部流程,且一审法院对《客户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可推定家铭公司已完成了报备流程。《带看确认书》并无客户签字的要求,且该《带看确认书》系拓客多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应当作出对拓客多公司不利的解释。
  被上诉人拓客多公司辩称,不同意家铭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家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与理由:《客户确认书》是家铭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单方制作的,该确认书上拓客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不真实。家铭公司与拓客多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界定原则、带看原则以及报备流程,家铭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报备,说明家铭公司明知双方合同已经到期。退一步而言,即使2017年7月18日家铭公司带看了客户,也应该向开发商索要佣金。
  家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拓客多公司支付家铭公司佣金80,000元;2、拓客多公司支付家铭公司因追偿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拓客多公司(甲方)与家铭公司(乙方)签订《上海拓客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参与“玖隆花苑”楼盘的房产销售工作;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乙方承诺遵循甲方要求的项目规则进行客户带看及成交的相关操作,对客户的界定遵循甲方《客户界定原则》(合同附件),未按照《客户界定原则》进行客户界定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结算佣金。合同附件一客户界定原则约定:带看规则:1、提前30分钟报备。2、报备格式:……;判定规则:1、……5、报备24小时内形成带看且判定为乙方客户,带看客户为60天保护期。附件二分销流程图:客户来之前经纪人微信或客户管理移动端必须提前半小时报备(确认客户身份查询案场来人电话号码)→陪同客户到案场→必须先到拓客多接待处确认客户身份填写客户确认单(客户签字确认)→销售接待→结束后由案场销售签字→分销单位人员、拓客多服务人员存档。
  家铭公司与拓客多公司签订《项目渠道销售佣金确认函》,其中载明:“兹我公司委托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玖隆花苑》项目渠道销售拓展工作,自2017年5月22日我公司承诺贵公司带看客户达成销售,我公司将按照以下佣金作为支付渠道销售佣金。佣金:134㎡以下佣金50,000元/套,134㎡及以上佣金80,000元/套。……报备流程:报备方式:微信报备到王川XXXXXXXXXXX,项目名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带看人姓名+联系方式;提前30分钟。……”
  一审审理中,1、双方确认涉诉房屋如果符合结佣条件,应当按照134㎡以上的标准结算佣金。2、家铭公司表示客户确认书上除落款部分的字均为家铭公司员工郁超所写。3、双方对2017年9月11日案外人张某就涉诉房屋(张家港市锦丰镇润锦花苑4幢1805室、05阁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
  家铭公司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向法庭陈述:2017年,7月24日前(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家铭公司员工郁超带其至玖隆花苑看房,后其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约175㎡的房屋,此前或之后没有自行或由其他销售带去看过。带看时,郁超给其看了空白的客户确认书,其让郁超自己去处理,其没有在客户确认书上签字,落款处的签字也不清楚是谁签的。
  一审法院认为,家铭公司与拓客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该协议约定,家铭公司承诺,对客户的界定遵循拓客多公司的《客户界定原则》,未按照《客户界定原则》进行客户界定的,拓客多公司有权不向家铭公司结算佣金,现家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拓客多公司就涉诉房屋在带看前30分钟进行了报备,亦无法认定其是否在报备后24小时内形成带看,家铭公司虽主张其实际带看客户并与开发商签约,但其在履约过程中的作为,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客户界定原则及操作流程不符,而拓客多公司亦表示不同意向其支付佣金,故按双方协议约定,拓客多公司有权不向家铭公司结算佣金,家铭公司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对于家铭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家铭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三段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若干,用以证明其按约完成了报备带看等工作。拓客多公司认为,上述资料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不同意予以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拓客多公司与家铭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家铭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应由家铭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审理中,家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进行报备、带看客户,二审中家铭公司虽提供音像资料及微信记录,但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拓客多公司亦不同意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无法予以确认,且上述音像资料与微信记录均非形成于家铭公司主张的其带看客户的2017年7月18日前后,而是形成于本案二审诉讼期间,亦不足以证明家铭公司的事实主张,故家铭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履行并要求拓客多公司支付佣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铭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上诉人苏州家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夏 兰

审判员:王  珍

书记员:卢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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