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小米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令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千里,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前进。
原告苏州小米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姑娘公司)与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协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姑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千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姑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裕协公司立即支付小米姑娘公司款项417,90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裕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小米姑娘公司与裕协公司商定,由小米姑娘公司分包裕协公司承包经营的案外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江南影视学院)、案外人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无锡南洋学院)、案外人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无锡卫生学校)、案外人无锡太湖学院、案外人无锡市科元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无锡科元学校)等食堂的部分窗口。经营期间,裕协公司负责收银,其应付小米姑娘公司的部分营业款及应退押金等款项未及时支付。虽经小米姑娘公司多次催讨,裕协公司承诺2019年7月30日结清,但裕协公司违约迄今未付。为此,小米姑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小米姑娘公司明确诉请一中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17,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至裕协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裕协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小米姑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窗口合作协议》复印件4份,裕协公司出具的收据原件9张,裕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前进签署的借条原件1份,周前进签署的对账计算明细原件1本。鉴于裕协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小米姑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进行核对。小米姑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小米姑娘公司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小米姑娘公司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7月8日,裕协公司作为甲方、尹令义作为乙方签署《窗口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止。裕协公司将无锡南洋学院一食堂(小米米)食堂窗口托管给尹令义从事餐饮经营,经营项目必须经裕协公司认可。签订协议之日,尹令义向裕协公司缴纳食品质量保证金3万元。协议期满后,若不能续签合同,裕协公司无息退还尹令义食品质量保证金,合作关系自然终止。
2018年7月8日,裕协公司作为甲方、小米姑娘公司作为乙方签署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裕协公司将无锡卫生学校窗口位置在一楼快餐旁边(食堂窗口中间)食堂窗口托管给小米姑娘公司从事餐饮经营,经营项目必须经裕协公司认可。签订协议之日,小米姑娘公司向裕协公司缴纳食品质量保证金5万元。协议期满后,若不能续签合同,裕协公司无息退还小米姑娘公司食品质量保证金,合作关系自然终止。该协议尾部小米姑娘公司签字处为尹令义签字。
2018年7月12日,裕协公司作为甲方、尹令义作为乙方签订《窗口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裕协公司将无锡太湖学院教工食堂窗口托管给尹令义从事餐饮经营,经营项目必须经裕协公司认可。签订协议之日,尹令义向裕协公司缴纳食品质量保证金3万元。协议期满后,若不能续签合同,裕协公司无息退还尹令义食品质量保证金,合作关系自然终止。
2018年8月16日,裕协公司作为甲方、尹令义作为乙方签署《窗口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止。裕协公司将江南影视学院小米米食堂窗口托管给尹令义从事餐饮经营,经营项目必须经裕协公司认可。签订协议之日,尹令义向裕协公司缴纳食品质量保证金3万元。协议期满后,若不能续签合同,裕协公司无息退还尹令义食品质量保证金,合作关系自然终止。
裕协公司向小米姑娘公司出具收据9张,均加盖裕协公司公章并由周前进签字。9张收据载明内容如下:
序号编号入账日期交款单位人民币收款事由
XXXXXXXXXXXX-8-16小米姑娘公司45,000无锡卫生学校窗口租金
XXXXXXXXXXXX-8-16小米姑娘公司50,000无锡卫生学校窗口押金
XXXXXXXXXXXX-8-16小米姑娘公司50,000无锡科元学校食堂窗口押金
XXXXXXXXXXXX-7-8无锡南洋学院一食堂保证金30,000无锡南洋学院食堂食品保证金
XXXXXXXXXXXX-7-8无锡南洋学院一食堂租金35,000无锡南洋学院租金
XXXXXXXXXXXX-7-12无锡太湖学院食堂小米米30,000无锡太湖学院食堂小米米食品保证金
XXXXXXXXXXXX-7-12无锡太湖学院食堂小米米60,000小米米租金
XXXXXXXXXXXX-7-8江南影视学院食堂30,000半年租金
XXXXXXXXXXXX-7-8江南影视学院食堂保证金30,000江南影视学院一食堂保证金
2019年4月27日,周前进手书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因为业务往来所有资金转为借款,总金额为肆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于2019年7月30日结(接)清。备注:以上资金包括所有学校押金、租金、营业款,总计417,900元,肆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该借条由周前进签字并捺印。尹令义在该借条下半部分手书:“资金数目正确,包含所有学校押金、租金、营业款,所有合同以尹令义为主,所有来往由尹令义负责,其他人无权干涉。”尹令义签字并捺印。
小米姑娘公司提交的双方对账明细手书:“一、押金应退:卫校5万元,影视3万元,太湖3万元,南洋3万元,技工5万元,合计19万元。二、营业款(影视):10月份42,902元,11月份54,191元,12月份53,040元,1月份数据未出,合计150,133元,2月份、3月份营业款44,777元,营业款合计194,910元(1月份未记入)。三、租金应退:1.卫校,付年租45,000元,做了半年,应退22,500元;2.太湖,付年租6万,做了半年,应退30,000元;3.南洋付年租35,000元,做了半个月,因未按承诺安排窗口位置,故退场,应退年租35,000元,另有半月营业款3,228元,合计南洋应付38,228元,此项共计90,728元。此页合计475,638元。四、卫校多扣应退:9月份应扣营业额43,018×6%=2,581,实际扣3,011+2,100+13,102=8,213,应退5,632元。10月份应扣营业额32,340×6%=1,940.4,实际扣2,264+2,100+938=5,302,应退3,361元。11月份应扣营业额36,981×6%=2,219,实际扣2,588+2,100+1,561=6,250,应退4,031元。12月份、1月份,因学校换校长,数据还未出。本页合计13,024元(不含12月份、1月份应退款)。两页合计488,662元。经商议确定最后金额数字为417,900元(影视租金付完)。”周前进在该对账明细尾部签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裕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前进与小米姑娘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令义二人因本案系争业务合作进行结算,应系该二人分别代表裕协公司、小米姑娘公司进行结算。裕协公司在借条中确认其应于2019年7月30日结清417,900元,但未实际履行,已构成违约。小米姑娘公司要求判令裕协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裕协公司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还款,小米姑娘公司要求裕协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应以417,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裕协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裕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小米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款项417,900元;
二、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小米姑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7,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计3,784元,由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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