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梯洁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梯洁净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仲裁协议属无效,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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