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利德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兰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永耀,董事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利德钨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兰电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利德钨钼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利德钨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利德钨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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