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嘉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菲(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晓敏。
原告苏州市嘉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菲(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嘉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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