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淑静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娟。
原告苏州市淑静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尚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淑静家具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8元,合计诉讼费1,10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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