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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卞建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雯婧,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苏州市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人卞建华与被申请人张豪、苏州市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20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37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豪、苏州市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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