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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豪业建陶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州市豪业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麦伟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层。
  申请人苏州市豪业建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12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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