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豪业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麦伟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层。
申请人苏州市豪业建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12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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