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远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友,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军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黛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宝德、盛海江。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胜军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远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110元;
二、如被告上海胜军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被告应另行加付原告违约金300元;
三、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上海胜军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9年7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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