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段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寰。
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计24,39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95.45元,由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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