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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谷某某、赵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委托代理人刘战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张丽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王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礼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陈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裴德宝,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雯妍,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某某、赵某某、张丽梅、王华、张伟、第三人陈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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