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德迈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德迈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诉前调解。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月9日收到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 艨
书记员:刘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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