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旺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镁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企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负责人。
原告苏州旺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镁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企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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