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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星葵投资合伙企业与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州星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旭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柴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星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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