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星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旭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柴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星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刘海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