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晋丰祥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谌小毛。
原告苏州晋丰祥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晋丰祥模具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晋丰祥模具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苏州晋丰祥模具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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