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宴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红斌,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红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件之需,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换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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