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破16-1号
申请人苏州浩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国。
委托代理人闫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丽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岚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欣岚。
申请人苏州浩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岚岚制衣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倪小金、书保卫、崔欣岚、蔡仁忠。企业成立于1997年8月15日,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N,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针纺织品、百货、家用电器、家具、五金、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教育仪器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不约定期限。2018年7月7日,被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9月1日,(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损失480,3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015年12月28日,(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28日,(2016)苏0509执2265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遂提起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浩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岚岚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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