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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润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州润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尧、单月娥(实习),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
  申请人苏州润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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