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瑜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属于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涉及的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入驻合同》纠纷,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奉贤区域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曜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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