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爆波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爆波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爆波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爆波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 敏
书记员:吴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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