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世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兵。
被告:浙江易亭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
原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易亭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财产保全费1,008元,由原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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