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白甘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文政。
原告:白甘蔗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政,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白甘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白甘蔗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白甘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甘蔗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白甘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甘蔗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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