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团。
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83元,减半收取计37,04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41.50元,由原告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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