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派特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卞哲(BYUNCHU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本院审理原告派特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特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原告派特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包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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