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美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凌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
原告苏州美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立案。原告苏州美杰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美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美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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